一、名詞解釋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是指完整的消防應急廣播系統,通常包括:控制和指示裝置、聲頻功率放大器、傳聲器、揚聲器、廣播分配裝置、電源裝置等部分。是在火災或意外事故發生時通過控制功率放大器和揚聲器進行應急廣播的設備,它的主要功能是向現場人員通報火災發生,指揮并引導現場人員疏散。
二、基本功能
1)為了便于使用者使用和操作,我國境內使用的消防應急廣播設備的指示燈(器)、操作按鍵、調節旋鈕等的功能標注和顯示的信息均應采用中文。
2)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應設置工作狀態、應急廣播狀態和故障狀態指示燈(器),在不同狀態下相應指示燈應點亮。
3)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應能同時向一個或多個指定區域廣播信息。
4)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應具有廣播監聽功能。
5)有的消防應急廣播設備具有非應急廣播功能,如在一些賓館、酒店等公共場所合用的廣播設備。當有應急廣播啟動信號時,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應能自動停止非應急廣播直接進入應急廣播狀態。
6)當消防應急廣播設備進行應急廣播時,應通過顯示器或指示燈(器)等方式顯示當前處于應急廣播狀態的廣播分區。
7)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應能分別通過手動和自動控制實現下述功能,且手動操作優先:①啟動或停止應急廣播;②選擇廣播分區。
8)消防應急廣播設備進入應急廣播狀態后,應在3s內發出廣播信息,且聲頻功率放大器的輸出功率應不能被改變。
9)消防應急廣播設備中任一揚聲器故障不應影響其它揚聲器的應急廣播功能。
10)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應能夠根據建筑物的結構及用途等實際使用情況,在投入使用前設置適宜的應急廣播信息。為確保信息源穩定、可靠,要求這些應急廣播信息貯存在適宜的存儲器中,不能貯存在光盤、磁帶等臨時性存儲設備中。
11)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應能通過傳聲器進行應急廣播并應自動對廣播內容進行錄音,錄音時間不應少于30min。當使用傳聲器進行應急廣播時,應自動中斷其它信息廣播、故障聲信號和廣播監聽;停止使用傳聲器進行應急廣播后,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應在3s內自動恢復到傳聲器廣播前的狀態。
12)為保證消防應急廣播信息清晰,聲頻功率放大器應滿足下述要求:①失真限制的有效頻率范圍為125Hz~6.3kHz;②總諧波失真不大于5%;③信噪比不小于70dB。
13)故障報警功能。
14)自檢功能。
15)消防應急廣播設備主電源應采用220V、50Hz交流電源,電源線輸入端應設接線端子;應具有備用電源或備用電源接口;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應能夠實現主、備電源自動轉換,并有主、備電源工作狀態指示,主、備電源轉換不應影響設備的功能。
三、設計要求
1)民用建筑內揚聲器應設置在走道和大廳等公共場所。每個揚聲器的額定功率不應小于3W,其數量應能保證從一個防火分區內的任何部位到近一個揚聲器的直線距離不大于25m,走道末端距近的揚聲器距離不應大于12.5m。
2)在環境噪聲大的場所,如工業建筑內設置消防應急廣播揚聲器時,考慮到背景噪聲大、環境情況復雜等因素,提出了聲壓級要求:在環境噪聲大于60dB的場所設置的揚聲器,在其有效播放范圍內遠點的播放聲壓級應高于背景噪聲15dB。
3)客房內如設消防應急廣播專用揚聲器,一般都裝于床頭柜后面墻上,距離客人很近,容量無需過大,新《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2013中規定不宜小于1w。這一規定亦適用于與床頭控制柜內客房音響廣播合用揚聲器時對其要求的小功率規定。
4)壁掛揚聲器的底邊距地面高度應大于2.2m。